中共重慶理工職業學院委員會
發展黨員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新時代發展黨員工作,認真解決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把關不嚴、違反程序、弄虛作假🤷♀️、帶病入黨等問題,落實發展黨員工作責任,嚴肅發展黨員工作紀律🍎🧍♂️,保證發展黨員質量🤹🏼♂️,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意昂体育發展黨員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第二條 責任追究的原則。
(一)堅持“誰培養誰負責,誰介紹誰負責♒️🧚🏻♂️,誰談話誰負責,誰考察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
(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為準繩♣️,按照工作範圍和職責🥋,準確認定問題性質👨🏽,根據情節輕重追究黨組織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因工作不細致、責任心不強造成工作失誤的🚊,要嚴肅批評🍎;情節較重的,要誡勉談話。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發展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三)堅持基層黨組織負責製,黨支部、黨總支、黨委(指學院級黨委,下同)要嚴格把關,把好標準關、程序關、材料關,嚴格認真做好入口審核和“5大環節、25個步驟”過程化管理🎮。
第三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
在發展黨員工作中負有責任的黨支部🤾🏿、二級學院黨組織及其書記、副書記👩🏻⚖️、委員👩🏿💼,組織員和培養聯系人、入黨介紹人、談話考察人😌🎹,負責政審🎿、預審、培訓👨🏼✈️、材料填寫審核存檔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 追究單位黨組織及有關責任人責任的情形:
(一)對發展黨員工作重視不夠,不認真貫徹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未將發展黨員工作納入所在單位黨建工作責任製♣️🔍、列入黨建工作重點任務、黨支部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考核清單的。
(二)不深入調查研究,沒有科學製定發展黨員工作規劃與年度計劃,不認真實施發展黨員工作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對黨支部領導、指導不利🦒,對群眾反映的發展黨員問題查處不及時,處理不到位➾,造成本單位發展黨員工作發生重大失誤或者不良影響的。
(三)把不具備黨員條件的人批準入黨,利用職權強令發展🤵♀️,以吸收入黨為條件搞不正當交易、拿“入黨”送人情、搞“照顧入黨”的。
(四)沒有召開黨組織會議集體討論審批預備黨員的接收或轉正,或審批兩個以上的對象時🧑⚕️,沒有逐個審議和表決的;黨委會沒有會議記錄或未如實完整記錄會議討論審批情況的。
(五)審批預備黨員接收或轉正後🍡,沒有及時向校黨委組織部備案😎👐🏿,或備案出現錯誤的。
(六)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沒有按規定在三個月內審批的;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決議,沒有在三個月內審批的🤾🏽;對因特殊情況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沒有在六個月內審批的👩🦯❌。
(七)對遞交入黨申請書時未滿十八周歲、遞交入黨申請書後未經半年以上考察即被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研究備案的;對入黨積極分子未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考察即被確定為發展對象研究備案的🐦⬛🌘。
(八)對未來三個月內將離開本單位的發展對象批準為預備黨員或預備黨員未滿一年批準為中共正式黨員的✨。
(九)批準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者入黨的🫣;批準未經發展對象集中培訓、培訓不合格者入黨的🫶🏼。
(十)未以書面形式將預審、審批結果通知黨支部💂;給未經預審、預審不合格的發展對象發放《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的🌟;入黨申請書🟥、思想匯報💆🏿♂️、《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發展對象培養考察登記表》《中國共產黨入黨誌願書》《預備黨員培養考察登記表》🤺、政審🌨、教育培訓考察、黨內外群眾征求意見🧋、群團組織推優、票決、黨委談話記錄等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而予以發展的。
(十一)不符合發展黨員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追究黨支部及有關責任人責任的情形:
(一)沒有嚴格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采取弄虛作假或者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吸收進黨內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申請人入黨申請書的;收到入黨申請書後,沒有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或者談話人沒有談話記錄的。
(三)沒有嚴格按照發展黨員程序規定的步驟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接收和轉正的💁🏽。
(四)將未滿十八周歲遞交入黨申請書者確定為入黨申請人、遞交入黨申請書不滿半年的入黨申請人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將培養教育考察不滿一年的入黨積極分子確定為發展對象、培養教育考察不滿一年的預備黨員轉為中共正式黨員的。
(五)未按規定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聯系人、發展對象入黨介紹人的☂️;未按規定組織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參加有關黨內活動和教育培訓👼🏿,並定期進行考察的。
(六)在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的接收和轉正時𓀏,未按程序和要求組織會議的,在到會人數💇🏽、表決方式、會議記錄👴🏿、形成決議和公示等環節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開會議研究,或以個人意見代替支委會意見🫱🏿、以支委會意見代替黨員大會意見、以支委成員會簽代替支委會會議意見;黨支部大會接收預備黨員或預備黨員轉正時🤹🏿♂️,沒有達到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贊成人數均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半數的要求;支部大會討論預備黨員的接收或轉正,未經逐個充分討論和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票決(一個討論完畢後隨即進行票決,以此類推);支部大會每次討論接收預備黨員超過8人的等等。
(七)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時,沒有及時向黨委備案🦂,或備案出現錯誤的。
(八)履行政治審查職責不到位,未通過政審及預審💇🏻♂️🎪,或對信訪舉報等問題未調查核實清楚就發展入黨的;政審情況沒有形成結論性材料,以及結論性材料明顯與有關事實不符的。
(九)沒有認真履行指導❗️🕵️、檢查職責💂🏻,工作責任落實不嚴💇🏽♂️,出現入黨申請書內容政治性錯誤,入黨材料不完整🧑🏻🌾、填寫不規範✨、落款簽字不正確⛹🏿♀️,內容隨意塗改⛵️🚌、造假、代填代簽等的🧻。
(十)發展黨員全過程中,出現黨支部(支委會)會議記錄缺失或不完整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建立、管理、移交發展黨員檔案材料的;損毀、遺失發展黨員檔案材料的👱🏿🫷🏻。
(十二)未認真審查轉入入黨積極分子的材料,導致發展黨員工作發生錯誤的Ⓜ️。
(十三)違反發展黨員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條 追究培養聯系人、入黨介紹人👨🏽🚀、談話考察人、預審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責任的情形:
(一)未認真履行培養、教育和考察職責,對入黨申請人、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經歷、現實表現等情況了解不清楚🪧、不具體、不全面的;未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培養教育考察情況及有關重大問題的。
(二)在《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發展對象培養考察登記表》《預備黨員培養考察登記表》《中國共產黨入黨申請書》等入黨材料中填寫意見不規範、不正確的🏋🏼。
(三)政治審查不認真、政治審查造假★,把政審不合格的人發展入黨的。
(四)預審把關不嚴格、將發展標準🧛🏿♂️、程序、材料存在問題的發展對象審查通過的。
(五)違反發展黨員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七條 對出現上述違規違紀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規定嚴肅追究黨組織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在發展黨員工作中構成違規違紀的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對尚不構成違紀🙎🏻♀️,但問題較為嚴重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三)對在發展黨員工作中違紀違規的黨組織要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紀律處理,並進行黨內通報。對出現嚴重問題不能及時糾正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要派人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進行組織整頓。
(四)發展黨員工作責任的追究按黨組織隸屬關系進行。對負有責任的黨員由所在黨組織進行追究,對負有責任的黨組織或黨組織負責人由上級黨組織進行追究。
第八條 入黨積極分子、黨員發展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資格:
(一)隱瞞本人🤷🏽♂️、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歷史問題,以及需要向組織說明的其它問題,比如有違紀違法犯罪事實的。
(二)為達到入黨目的,采取賄賂、威脅等不正當手段的👩🏼🚒。
(三)不親筆撰寫入黨申請書、思想匯報、入黨誌願書等需要本人親自撰寫的書面材料🦸🏼👨👦,或撰寫材料抄襲、虛假👨🏻🦽、錯誤的。
(四)不參加發展對象集中培訓或考試的。
(五)對黨組織有其它隱瞞欺騙行為的。
(六)有取消資格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條 對違反相關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布。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意昂黨委授權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