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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體現黨和政府、學院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心和愛護,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意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及《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通知》(渝教財〔2007〕4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我院全日製在校學生中,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標準合理,學生本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院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及條件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等級。根據學生家庭貧困程度🤵🏽♀️,學院按標準分別認定為一等(特別困難)、二等(困難)和三等(一般困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條件
(一)一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家庭經濟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學習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用,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在當地低保線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資助的費用)🛌🏻,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一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在校學生人數的5%:
1.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及列入農村五保戶的子女(需提供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無直接經濟來源,僅靠政府救濟的。
2.父母雙方殘疾並喪失勞動能力的;無兄弟姐妹資助的;有兄弟姐妹🤐,但無力供養💁♀️,以救濟為主,沒有直接經濟來源的💁🏻♂️。
3.家庭因突發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的。
4.家庭所在地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3️⃣,損失慘重,短期內無力恢復的。
5.家庭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無經濟來源支持其正常學習的單親家庭子女🛌。
7.其他無經濟來源支持正常學習的學生。
(二)二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家庭收入低或無固定經濟收入,學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學習🤞🏿、生活得不到保障,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二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在校學生人數的12.5%🧑🦱🙏🏽:
1.家庭收入較低且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子女同時接受非義務教育。
2.父母雙方下崗失業(需提供下崗失業證原件和復印件)或父母一方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經濟很困難🚴🏼♀️🧣。
3.家在老少邊窮地區並以務農為主,且由於當年內自然災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減少。
4.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
5.父母離異導致家庭收入明顯下降。
(三)三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學習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用,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三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在校學生人數的7.5%👩🏻:
1.家庭成員中無18-55歲的青壯勞動力,家庭人口多、勞動力少。
2.城鎮家庭父母一方為下崗職工或無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於巴南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3.來自貧困和邊遠地區🕒,除務農外且無其它經濟收入者。
4.其它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予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擁有或使用高檔通訊工具。
(二)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用品🫀。
(三)未經批準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通宵上網。
(四)節假日經常外出旅遊。
(五)經常抽煙、酗酒經教育不改或經常宴請同學。
(六)因為家庭建房、購房🪲、結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債務。
(七)實際生活費用明顯高於在校學生的平均消費水平。
(八)同學舉報或學生管理部門認定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取消其資助資格:
(一)違反校紀校規👨🏽🦰,上一學年受到學院黨👨🏽🎤、團紀律處分或行政紀律處分。
(二)上一學年度有一個月操行成績低於70分。
(三)上一學年內累計有兩門以上(含兩門)課程考試不及格 (不含補考)。
(四)不積極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五)不積極參加校內外勤工助學等社會實踐活動和公益活動👰🏿♀️。
(六)在提供貧困生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
第三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製度,規範工作程序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九條 學院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三級認定機構👨🏻🏫。
(一)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監督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系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室長(幹事)、學生輔導員、班級輔導員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全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三)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班級輔導員)任組長、班委、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班級人數合理配置🪧,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於班級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範圍內公示。
第四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於每學年開學時進行,認定程序如下◀️:
(一)學生在入學時應提供政府頒發的建檔貧困卡,學院每年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應同時寄送《意昂体育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情況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應向在校學生發送《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情況調查表》💁🏿,並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已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意昂体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情況調查表》📀。
(二)每學年開學時🏃🏻♂️,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組織學生填寫《認定申請表》,並收集《情況調查表》🍪👴🏽,提交認定評議小組討論🫀。
(三)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討論確定: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和對同學負責的態度⚡️,根據學生提交的《認定申請表》和《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等級及條件”作為確定的認定標準,並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進行評議,
初步確定出本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名單👨🏼🏭,提交班級民主評議。
(四)班級民主評議: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全班同學召開專題班會進行民主評議,班會須有本班4/5以上同學參加(被評議學生不參加)👳🏼♂️,對初步確定出的本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進行民主評議🧚🏽♂️。對有異議的,由班級認定評議小組予以重新認定,然後將本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名單,報系認定工作組評審。
(五)各系認定工作組審核並公示
1.系認定工作組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報送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2.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將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等級👎🏻,在本系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3.公示無異議後,各系學生工作室負責匯總審核通過的《認定申請表》和《情況調查表》🧖🏽,根據初步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編製《理工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匯總表》🧑🏼🔧,報送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並建立起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六)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各系所報貧困生名單及《認定申請表》和《情況調查表》後,對師生仍有異議提出復議申請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核實並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可做出調整💠。材料匯總後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並建立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系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原則上新生第二學期進行重新認定,其余在校學生每學年進行一次再認定),並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有弄虛作假、隱瞞虛報行為者👩👧👧,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院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各系、各班級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各系及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及時做出調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凡與上級部門相關精神相悖的以上級部門相關精神為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院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