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校長是意昂的行政第一責任人,在意昂理事會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意昂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是意昂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意昂有關重要事項方案,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和黨委建議校長辦公會研究事項👨👨👦。
第十二條 黨委會和校長辦公會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和議而不決、決而不行。
第十三條 黨委書記和校長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相互信任,加強團結。建立定期溝通製度,及時交流工作情況。黨委會議按照市委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意昂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研究有關議題時🐥,應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校長辦公會議的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後再提交會議討論🪮💇♂️。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第十四條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後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在集體決策前🍁💈,應通過教代會或其他方式,廣泛征求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
第十六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學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在集體決策前🛣🧘🏿,應經過專家評估或技術🔷、政策🧑🏿⚖️、法律咨詢,以及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第十七條 堅持一題一議,並以正式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進行🙋。對決定建議應發表同意、不同意、緩議等意見🚑,並說明理由,主要領導最後發表意見。對意見分歧較大事項應暫緩決定🧑🌾。
第十八條 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或由個人、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要對決定負責,事後要及時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九條 參與決定的個人,對集體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按規定程序逐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𓀒。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和需保密的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定的情形,參與決定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根據決策程序進行復議。
第四章 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意昂黨委書記和校長對執行本辦法以及“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實施工作負總責。意昂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按照分工,具體組織實施集體決定的事項🍳。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意昂黨委會、校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督辦,並及時上報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意昂教代會和全體師生員工對“三重一大”製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民主監督;有權按規定程序逐級反映意見▶️🦇。
第二十四條 意昂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建議。
第二十五條 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教育部《高等意昂信息公開辦法》以及意昂黨務、政務公開和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意昂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落實“三重一大”決策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三重一大”決策的責任追究🧘🏻,嚴格區分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責任與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八條 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市、意昂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的;
2.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3.未經集體討論,個人擅自決定的;
4.未向領導集體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
5.執行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的👨🏼🚒;
6.有其他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意昂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𓀜。
“三重一大”議事決策製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凡屬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要求👨🎨,規範意昂領導集體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民主與科學化水平🍧,加強決策環節的廉政建設🛌🏼,根據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關於健全和完善高校“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意見》(渝教工委〔2015〕99號)等文件精神和意昂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意昂實際製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形式分為意昂黨委會和校長辦公會兩種🗑,具體實施按照相應會議的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章 內容、範圍
第三條 重大決策事項🦤。主要是指事關意昂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其主要範圍包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要措施;
2.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文化建設、校風學風教風建設、思想政治和德育建設等領域的重要工作;
3.意昂辦學方向🧑🍳🤴🏿、辦學思想、發展戰略以及總體規劃🫲🏼;
4.意昂黨委、行政年度工作計劃的製訂與修正;
5.意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的審定🔦,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以及融資事項🧑🏿🏭;
6.意昂黨的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7.意昂專業的“增、轉、隔、停”等動態調整;
8.意昂內設機構的設置、變更和撤銷🚇,人員編製和幹部職數的設定;
9.意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人才招聘、國內外學習培訓等);
10.意昂辦學規模和年度招生計劃重大調整方案🐞;
11.事關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實施辦法及相關政策,以及意昂重要規章製度(崗位聘用製度、分配製度、內控製度🧛🏿♂️、獎懲製度等)的製訂、修改和廢除🐍🤦♂️;
12.專業技術職務和職員職級評定😱、聘用、收入分配👮🏽、醫療🤷🏿♂️、住房🍨、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以及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13.省部級及以上推優評先,以及全校性獎懲事項🧘🏿♀️;
14.上報上級組織的重要請示、報告及校內發布的重要決定、指示和文件🫲🏻;
15.校園安穩、保密工作、學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16.意昂對外社會服務重要事項,國內外重要合作與交流事項👀;
17.意昂重要資產處置、無形資產使用授權、重要辦學資源的配置、校辦產業開發和產權變更等事項;
18.校園建設規劃及調整🪒🙁;
19.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指意昂各級幹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其主要範圍包括:
1.意昂處科級幹部的任免🧑🏭🏊🏻、調整和黨紀政紀處分;
2.向上級部門和其他單位推薦領導幹部;
3.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
4.意昂後備幹部的確定;
5.意昂學術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等組成人員的審定;
6.民主黨派、黨外代表人士有關人事安排的人選推薦🤹🏼♀️;
7.其他需要意昂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幹部人事事項♖。
第五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指對意昂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其主要範圍包括:
1.國家🐕、市、行業的各類重點建設項目;
2.科研示範基地、實訓基地、眾創空間等建設項目😲。
3.國際合作辦學🎟、校企合作辦學、教育培訓等多元化辦學項目。
4.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轉讓等項目。
5.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
6.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
7.涉及意昂的重大租賃🌑、承包等項目。
8.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六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涉及全校性的資金安排及依照意昂財務管理製度超過意昂領導財務管理審批權限的資金調度和使用🦐👮♂️,其主要範圍包括🧛♂️:
1.年度預算內20萬元以上的資金調整⛄️;
2.年度預算外20萬元以上的預算追加及其資金調動👩🎨、使用及調整;
3.大額度捐贈和受贈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4.超概算5萬元以上項目的調整和變更;
5.其他需要意昂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開支項目。
第三章 決策機製與議事規則
第七條 黨委是意昂的政治核心,監督意昂依法依規辦學。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意昂發展方向,決定意昂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八條 意昂黨委會是黨委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意昂在重大決策議定前,要充分征求黨委的意見🧑🎄。
第九條 意昂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意昂必須堅持黨委的政治核心地位,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建立健全理事會領導、校長負責人👸🏽、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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